综论世经与中国(三十五)

中日关系 对日索赔 抗辨十年 硝烟难尽

李宗海

日本政府方面应对中国民间索赔而进行的层层设防、步步为营、处心积虑的出牌策略,显露出大和民族“小岛子气”的丑恶心态,主要表现在军国主义右翼分子执政者身上。日本的“牌”还能打多久?应当说,在调整国内矛盾时,日本的司法体系独立总体上是有保障的。但是,在面对当年日本侵略战争遗留的这一牵动中日政治神经的并非单纯法律关系的矛盾时,日本的司法独立未能超脱政治的羁绊。也正是由于上述背景,在诉讼中,日本政府手中的几张“牌”不断遭到公正法官的狙击,使得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从黑色气氛中传递出一丝积极信息。

据《21世纪经济报导》02326日,日本福冈地区法院对中国劳工张宝恒等15人诉日本国政府和加害企业三井矿山的3起案件做出的一审判决中,正面回击了“国家无答责”观点;在现行宪法及法律制度下,就本案绑架,强制劳动这样严重侵权事件,如果法院以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法律制度下的民法侵权规定解释,适用的话,公权行使中不适用民法的战前法理,应该说从正义,公平的角度讲,非常不适宜。最后,法庭判决被告日本国和新港适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向八名原告每人赔偿800万日元,从而第一次将日本政府列入赔偿义务人名单。

但在20048月,广岛高等法院在5名中国劳工诉西松建设一案中,推翻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勒令被告向每个劳工赔偿550万日元。请读者注视日本政府打“法院骨牌”。由于该案排除起诉日本国政府、这“金蝉脱壳”手法,政府当局的先荐,也就不存在国家无答责问题。广岛高等法院的法官就堂而皇之,直问时效问题开刀,完全不理会其违反公平,正义。此外,日本政府在中国劳工诉日本国政府和日本冶金一案中,京都地方法院也做出了类似的判决。

据《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郭国松在北京的析解,几个看来典型的胜诉案件并没有扭转对日索赔的不利局面,福冈地方法院的判决很快又被二审否决,其他的胜诉案件也在上诉程序中。这对与三审终身制的日本司法,还有漫漫长路要走。因为政治干预,干扰社会司法公正难以找到突破口。

虽然日本部分有良知的法官不断颠覆违背被告(政府)赖以抗辩的理由,但是“国家无答责”、“时效”问题,特别是由中国最高领导人签订了白纸黑字,丧失自身作为战胜国地位的《日中共同声明》,国家主权豁免等障碍,日本右翼份子所持强有力的“挡箭牌”,自始至终没有受到根本动摇。在所有原告被败诉的案件中,毫无例外都是这几个理由。

这就必须正视目前的一个问题:在日本政府历届持右翼观点的首相,日趋强硬的政治背景下,对日民间索赔事实上已经成为明日黄花的历史而很难走出困境。而中国政府不应一味强调,为了国际战略,经贸合作路线适应现实环境的需要,尽可能回避这一敏感的对日民间索赔的一系列问题。中国政府当局亦明知“解铃还需系玲人”,“亡羊补牢,未为晚也”。美国敦促中国在国际上应成为“负责任的大国”,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再声称党和人民是心连心。那么,无可置疑,应义不容辞的为人民的外交、内政,应成为内政外交上对人民负责的大国。同时应检讨建国以来,由于强调“一言堂”的专政,酿成自己走向历史的背面,一系列在内政、外交上酿成的原则上的失误。当乘着当今国家主席胡锦涛,总理温家宝拨乱反正的英明国策,力争扭转对日民间索赔问题上的消极态度。对此,参与诉讼的中国律师一再主张,应尽快由政府当局参与,尽快打开国内司法救助通道,将诉讼从“客场”转向“主场”,移位中国。80年代中国的迅速崛起,是对日民间索赔最能力挽狂澜的背景性动力。身在海外的加拿大、美国的华裔侨民的国际性呼吁,必然会引发全球性具有良知的民众,专家,专业人士的正义响应。

与日本的一意孤行的态度截然相反,德国政府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对战争的受害个人进行民间索赔。早在1950年,原联邦德国制定了《联邦照管法》,规定外国求偿者有资格提出个人战争损害赔偿。20007月,德国议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决定由政府和企业(包括西门子,奔驰等大企业)共同出资100亿马克,设立“记忆,未来,责任”基金,根据没有时效的,普遍的道义和政治责任,对在纳粹暴行中受到损害的欧洲各国平民进行道歉,补偿。德国前任总理曾亲赴波兰烈士墓园,献花圈并鞠躬致歉。从坦诚为希特勒在全欧犯下的屠杀犹太人的种种暴行,由现任首相负荆请罪,向国际民间自觉进行个人赔偿的主动行为,体现了日耳曼民族精神的伟大。德意志显现于国际间的英明示范,不禁使至今还在参拜靖国神社的战犯的当朝首相汗颜。历史不是烟云,中国人民受尽日本的外侮耻辱与内部自残的双重压迫,现今重见天日,日本执政当局必须负起偿责。

据《21世纪经济报导》1999年,美国加州议会通过J Hayden法案,将二战期间的损害诉讼时效延长到2010年。一时间,针对德、日政府和加害企业的诉讼纷纷涌向加州,其中包括中国劳工。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院刘楠来说,将二战期间的诉讼列为历史人权的公证,德国的人道做法以及美国,欧洲在国际公法上新的实践,说明国际法是在不断发展的。将国家间的赔偿与个人赔偿区别开来,这是让现实与历史结合的改进辨法,放之四海皆准。刘先生认为,对日民间索赔应在适用国际法的大原则下,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社科院另一位研究员沈娟分析说,无论在日本还是在中国起诉,从公法和私法上都能找到充分依据,或者说,法律方面的障碍只是“技术性”问题,很容易消除。问题是,既然主张在国内诉讼,自然是认为比在日诉讼更有利,事实却恰恰相反,在国内起诉的类似案件,根本就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沈娟认为,如果能够适用国际法消除诉讼时效障碍,不管在适用法律还是在最后执行上,在日本起诉比在中国更容易操作。因为中国涉及国共政权的更迭,根据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要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将是最困难的事情。

与此有关例证是0012月,当年被侵华日军掳至日本从事劳役的魏香田等14人,向汉北高级法院起诉日本熊谷组等五家企业,至今没有得到受理通知。1998年,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出版右翼学者否定南京大屠杀真相的作品,指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和夏淑琴是“假真人”,李秀英以该书侵犯其名誉为由,想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先后胜诉。夏淑琴在国内向南京中级法院起诉,历尽周折方得受理,目前一审仍未作出判决,据说人已不在人世了。

鉴于上述情况,3位学者建议,对日民间索赔,仅仅依靠民间力量是“悬木求鱼”,远远不够的,理应政府积极参与于日本方面出面协商,以“备忘录”或补充协定等方式确定民间对日索赔的基本诉讼原则,再司法的渠道逐步加以解决。而对于加害方的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也可以亦应该从善如流,效仿德国的模式,通过共设基金等若干手段介入民间索赔问题。日本律师高桥融也曾无奈地表示,日本法院坚持认为,国际法不能产生个人请求权一事,只能适用于民事法律,所以建议只能由两国政府去解决。笔者深信,在日本司法界有很多有人类良知的知能学者、专家及秉公办事的人们!

笔者之所以长篇连续报道并解析丑恶的日本右翼军国主义无视、蔑视中国人民的一再申诉抗争,特别是在我们身边的倡导,伸张个人正义,想日本政府索赔的“史维会”,是用摆事实,讲道理响应该会发起人黄裕佳医生的不屈不挠正义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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